第一章 總 則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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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 條 |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暨相關法令訂定之。 |
第 2 條 | 本會定名為大臺北產職業聯合總工會 (以下簡稱本會)。 |
第 3 條 | 本會以促進勞工知識技能,及改善勞動條件. 促進勞工權益生活並加強國際勞工學術研究交流為宗旨。 |
第 4 條 | 本會以大臺北(含新北市)產職業聯合總工會為組織區域,會址設於臺北市中山區民權西 路 20 號5 樓之12。 |
第 5 條 | 工會之任務如下: 一、有關各會員工會會務、業務上之協助與支援事项。 二、協助與支援會員工會勞資爭議事件調處服務事项。 三、勞動條件、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舉辦及代檢之事項。 四、有關勞工政策勞工立法、勞(健)保險、就業安全與證照制 度等之研究、建議、推動、宣導事項。 五、勞工教育之舉辦、會員就業之協助。 六、推動與勞工有關之經濟、文化、教育、職訓、社會及福利事 项。 七、推動勞動相關法合之制定、修改、廢止、訓練等事項。 八、有關促進勞工權益事項之爭取及福利事業之創辦。 九、承辦技能訓練及證照檢定考試業務或受委託學校產學合作之 訓練或政府機關專業職訓等事項。 十、其他合於第3條宗旨及法律規定之事項。 |
第二章 會員工會及會員工會代表 | |
第 6 條 | 凡在大臺北市及新北市各.職業. 產業.…等工會,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工會。前述會員工會選任之上級工會代表為本會之會員代表。 |
第 7 條 | 會員工會入會須填寫入會申請書,並附該次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加入本會之證明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為本會會員工會。會員工會選任出之代表,繳納入會費,並發給證書後,方為本會會員代表。 |